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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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80號
原   告  陳志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
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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