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7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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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71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美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4784號、5533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訂於民國103年10月29日下午2時30分,再於本院第15法庭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書記官陳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