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02號聲請人台灣預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單國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宗鎰 即大騏企業社、 張晏榕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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