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60號原告 劉惠蓮
蘇杉林 被告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原為保證責任台
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陳建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被告聲請對原告制執行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408,508元,而原告提本訴聲明請求確認兩造間債權不存在,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408,508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00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書記官學妍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