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954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於附表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如附表所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均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聲明異議案件之處理,除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處理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前段、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關於聲明異議事件之管轄事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既無特別規定,依前開說明,自應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規定,由受處分人之違規行為地或其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司法院《74》廳刑一字第550號研究意見參照,如無管轄權之聲明異議事件,即應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04條規定,諭知管轄錯誤之裁判,並同時移送於管轄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交抗字第33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受處分人甲○○之戶籍住址自民國95年8月16日,遷至「臺北市○○區○○路206之8號」,此有受處分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其於聲明異議狀所載明之居所地位於「臺北市○○○路○段○○巷○○弄○○號」,可見受處分人之住所、居所均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又本案9件原處分機關認受處分人有如附表所示之違規行為,其行為地均在南投縣區域範圍,此有各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影本各1紙附卷足憑,堪認本件之違規行為地均在南投縣無誤。則本件受處分人住、居所地均在臺北市,依其住所地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轄區,其違規行為地均在南投縣,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轄區,均非本院管轄區域,依上揭說明,本院就本案自無管轄權,爰依條例第89條前段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04條之規定,諭知管轄錯誤,並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前段,刑事訴訟法第30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交通法庭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附表:
┌──┬─────┬────────┬────────┬──────────┐│編號│案號│裁決日期│違規事實│違規時間││││裁決書案號││違規地點│├──┼─────┼────────┼────────┼──────────┤│一│99年度交聲│96年3月7日│使用註銷之牌照行│92年5月9日13時15分│││字第954號│中監違字第裁│駛│國道3號北上228公里處││││60-Z00000000號│││├──┼─────┼────────┼────────┼──────────┤│二│99年度交聲│96年1月9日│駕駛人行車速度,│92年3月8日0時24分│││字第955號│中監違字第裁│超過規定之最高時│臺16線2.2公里處││││60-J2J005541號│速未滿20公里││├──┼─────┼────────┼────────┼──────────┤│三│99年度交聲│96年1月9日│駕駛人行車速度,│92年1月29日15時17分│││字第956號│中監違字第裁│超過規定之最高時│臺16線3.5公里處││││60-J2J003832號│速未滿20公里││├──┼─────┼────────┼────────┼──────────┤│四│99年度交聲│92年11月21日│駕駛人行車速度,│91年7月15日23時36分│││字第960號│中監違字第裁│超過規定之最高時│臺14乙線85.5公里處││││60-J1A020164號│速未滿20公里││├──┼─────┼────────┼────────┼──────────┤│五│99年度交聲│92年11月18日│駕駛人行車速度,│91年7月3日1時14分│││字第961號│中監違字第裁│超過規定之最高時│臺16線8公里處││││60-J1J004889號│速未滿20公里││├──┼─────┼────────┼────────┼──────────┤│六│99年度交聲│92年11月11日│駕駛人行車速度,│91年6月14日5時42分│││字第962號│中監違字第裁│超過規定之最高時│臺16線8公里處││││60-J1J003348號│速未滿20公里││├──┼─────┼────────┼────────┼──────────┤│七│99年度交聲│92年11月5日│駕駛人行車速度,│91年5月28日15時49分│││字第963號│中監違字第裁│超過規定之最高時│臺16線3.5公里處││││60-J1J000682號│速未滿20公里││├──┼─────┼────────┼────────┼──────────┤│八│99年度交聲│92年11月3日│駕駛人行車速度,│91年5月11日10時2分│││字第964號│中監違字第裁│超過規定之最高時│臺16線3.5公里處││││60-JB0000000號│速未滿20公里││├──┼─────┼────────┼────────┼──────────┤│九│99年度交聲│92年10月2日│駕駛人行車速度,│91年3月28日8時51分│││字第965號│中監違字第裁│超過規定之最高時│臺16線3.51公里處往西││││60-JB0000000號│速未滿20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