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2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文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文英因犯侵入住宅竊盜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柒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受刑人林文英因犯侵入住宅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刑(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5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聲請書附表編號1及2號判決確定日期誤載為「100年11月4日」,由本院逕予更正如下附表編號1及2號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附表:受刑人林文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侵入住宅竊盜│竊盜│加重竊盜│││││││││││├────────┼────────┼────────┼────────┤│宣告刑│處有期徒刑7月│處有期徒刑3月│處有期徒刑9月│││││││├────────┴────────┼────────┤││編號1、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3、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29日上午│100年7月29日凌晨│100年9月7日晚│││9時50分許│1時許│上7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0年度速│檢察署100年度速│檢察署100年度偵│││偵字第3608號│偵字第3608號│字第1985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事││2882號│2882號│3268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0月20日│100年10月20日│100年10月31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判││2882號│2882號│326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年11月14日│100年11月14日│100年10月3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檢察署100年度執│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14062號│字第14062號│字第14194號││├────────┴────────┴────────┤││編號1至11罪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編號│4│5│6│├────────┼────────┼────────┼────────┤│罪名│加重竊盜│侵入住宅竊盜│侵入住宅竊盜│││││││││││├────────┼────────┼────────┼────────┤│宣告刑│處有期徒刑8月│處有期徒刑8月│處有期徒刑8月│││││││├────────┤├────────┤││編號3、4號定應││編號6至1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執行有期徒刑3年│││月│││├────────┼────────┼────────┼────────┤│犯罪日期│100年9月6日晚│100年8月21日凌│100年4月14日凌│││上7時許│晨2時49分許│晨1時25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0年度偵│檢察署100年度偵│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9857號│字第20951號│字第9119、9537、│││││18954、1993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事││3268號│3766號│3545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0月31日│100年12月28日│101年01月03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判││3268號│3766號│354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年10月31日│101年01月20日│101年02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14194號│字第1681號│字第2235號││├────────┴────────┴────────┤││編號1至11罪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編號│7│8│9│├────────┼────────┼────────┼────────┤│罪名│攜帶兇器毀壞門扇│侵入住宅竊盜│攜帶兇器毀越安全│││侵入住宅竊盜││設備侵入住宅竊盜│││││未遂│├────────┼────────┼────────┼────────┤│宣告刑│處有期徒刑8月│處有期徒刑7月│處有期徒刑6月│││││││├────────┴────────┴────────┤││編號6至1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犯罪日期│100年04月14日凌│100年04月20日凌│100年04月20日凌│││晨2時40分許│晨1時30分許│晨3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9119、9537、18954││年度案號│、1993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事││3545號│3545號│3545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01月03日│101年01月03日│101年01月03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判││3545號│3545號│354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年02月13日│101年02月13日│101年02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2235號│字第2235號│字第2235號││├────────┴────────┴────────┤││編號1至11罪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編號│10│11│12│├────────┼────────┼────────┼────────┤│罪名│侵入住宅竊盜│踰越安全設備竊盜│侵入住宅竊盜│││││││││││├────────┼────────┼────────┼────────┤│宣告刑│處有期徒刑8月│處有期徒刑7月│處有期徒刑10月│││││││├────────┴────────┤│││編號6至1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犯罪日期│100年07月15日凌│100年08月15日上│100年05月11日上│││晨3時50分許│午6時30分許│午11時3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第9119、9537、18954、19931號│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391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事││3545號│3545號│1510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01月03日│101年01月03日│101年06月25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判││3545號│3545號│151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年02月13日│101年02月13日│101年07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2235號│字第2235號│字第8794號││├────────┴────────┤│││編號1至11罪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