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上訴字第9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930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祐睿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忠生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271號)提起上訴。本案前於100年1月11日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被告於100年1月17日具狀對本案審判長聲請迴避,並請求再開辯論。依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應即停止訴訟程序,則本案有待前揭聲請迴避案,裁判確定後再決定如何進行審理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蔡長林法官王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