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再易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再易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再易字第36號再審原告 陳淑梅 再審被告 林萬泉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因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就本院確定判決(99年度上易字第79號)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零伍萬玖仟柒佰捌拾陸元,應徵裁判費壹萬柒仟貳佰肆拾壹元,惟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王浦傑法官張世展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書記官吳秋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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