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朴簡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朴簡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恐嚇危害安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朴簡字第33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籃培銘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最末行法院名銜「嘉義簡易庭」之記載,應更正為「 朴子 簡易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係朴子簡易庭受理之案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最末行法院名銜竟載為「嘉義簡易庭」,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說明,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朴子簡易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書記官朱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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