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0200號債權人 葉采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葉和 、 葉陳玉治 等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主張持有債務人葉和所簽發之支票4紙,未料屆期經提示均無法兌現,雖經一再催索,債務人亦置之不理,為此聲請對債務人葉和等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葉和發支付命令,惟由債權人所提出之支票觀之,發票人似非債務人葉和,債權人亦未提出退票理由單,是債權人所主張債務人葉和為發票人已有疑義。且債權人之聲請狀債務人欄位尚將債務人葉陳玉治列為共同債務人,其依據何在,更非無疑。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0日命債權人於文到五日內補正說明前開事項,債權人於103年9月12日收受該通知,迄今仍未補正。準此,本件由債權人所提出資料形式上觀之,無從認定債務人葉和、葉陳玉治應付清償責任,債權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