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抗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一九號
再抗告人乙○○右再抗告人因與甲○○間執行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裁定(八十六年度抗字第一二八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本件原法院以:相對人係向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下稱台南地院)聲請扣押再抗告人存入台南市○○○○路支局(下稱中正路支局)之補償金,並非再抗告人之退伍除役軍官請領退伍除役給與之權利,台南地院未查明再抗告人於中正路支局是否有相對人所主張之金錢債權存在,遽以再抗告人係退伍除役軍官,其請領退伍除役給與之權利不得扣押為由,駁回相對人之聲明,自有未洽,因而以裁定廢棄台南地院所為之裁定,經核於法並無不合。再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吳正一法官鄭三源法官楊隆順法官陳淑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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