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895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丙○○被告洋慶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8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收費處查詢表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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