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80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分別判處繼或裁減罪刑,尚就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4所示之罪兼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9萬元,再就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罪改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嗣就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予以減刑,業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洵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