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及派下權存在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75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宜蘭縣 林朋 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75號確認所有權及派下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因本件訴訟標的對於其餘被告有合一確定之必要,故上訴之效力及於其餘被告。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506,2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4,3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許麗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