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195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19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聰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韋思浩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9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5,43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逕向本庭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