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45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晏竹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265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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