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16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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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1629號
上 訴 人  呂瑩瑩
上列上訴人與 李松澤 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109年2月27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5萬9,1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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