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1629號
上 訴 人 呂瑩瑩
上列上訴人與 李松澤 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109年2月27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5萬9,1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