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8年度虎簡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虎簡字第220號
原   告  李銀杏
訴訟代理人  許浚銘
被   告  謝儒泰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
事實及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
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茲據原告撤回起訴,本件已無訴訟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書記官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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