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5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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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53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信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字第15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內褲肆拾叁件、衣服壹拾壹件、長褲肆件、修指甲工具組壹個,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信閔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惟扣案仿冒HELLOKITTY內褲43件、衣服11件、長褲4件、修指甲工具組1個,仿冒DISNEY(米老鼠)長袖衣服11件、(維尼熊)長袖衣服1件等,因屬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王信閔因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862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卷附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等可參。前開案件扣得「HELLOKITTY」商標內褲43件、衣服11件、長褲4件、修指甲工具組1個,經鑑定結果確係仿冒品,有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在卷可稽。是上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綜上,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扣案之「Disney」商標米老鼠長袖衣服11件、維尼熊長袖衣服1件,經鑑定結果,無法辨別真偽,有商標權人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鑑定人 博仲 法律事務所出具之認定通知書在卷可憑,且依緩起訴處分書內容記載,亦未認定此部分有違反商標法情事,故該扣案物品不能證明為仿冒商品,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亦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