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272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99年度審訴字第272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91,8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書記官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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