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8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庚棟
法官林欣苑法官林勇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8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庚棟
法官林欣苑法官林勇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