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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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林文忠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捌仟陸佰伍拾伍元後,本院一百零六年度司
執字第三六九九五號債務清償方案認可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
本院一百零七年度板簡字第五六九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裁判確
定或因和解、撤回起訴而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於前述停止強
制執行之裁定所命供之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
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
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
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
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
止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36995號清償債務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查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36995號債務清償方案認可事件之強
制執行程序,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本金為新臺幣(下同)57
,698元,且聲請人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亦經本院以107年度
板簡字第569號案件受理在案,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執行及民
事卷宗核閱無訛,本院審究上情並核閱卷宗後,認為聲請人
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審酌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
之訴,訴訟標的金額為57,698元,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
,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1、2審簡易程序
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10月、2年,共計2年10月,加上裁判
送達、上訴、分案等期間,兩造間債務人異議之訴審理期限
約需3年,爰以此為預估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獲准停止執行
,因而致相對人執行延宕之期間,是以相對人因停止執行而
可能遭受之損害,以上開本金之法定遲延利息計算即8,655
元〔計算式:57,698元×5%×3年=8,655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為相對人因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因而停止
執行致未能即時受償之損害額,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