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一五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七六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七0八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以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七六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三十日,緩刑二年,並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確定,竟於緩刑前,即九十一年二月四日更犯贓物罪,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0三五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於九十一年八月五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