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消債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補字第12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余國燦 代理人 楊惠雯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書記官童淑芬附表:
┌───────────────────────────┐│一、應補正:││(一)聲請人於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內(即104年4月23日至││109年4月22日)有無擔任(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之負責人?並提出公司/商行/自營攤販之相關登記證││明文件。││(二)若有,請陳報該(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二、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一)聲請前二年(即自107年4月至109年4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三、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4,000元。│├───────────────────────────┤│四、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二)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三)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五、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一)聲請人108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二)聲請人於聲請前二年(即自107年4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三)陳報聲請人之合作金庫存摺內,勤業保經及國泰人壽匯││款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六、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一)聲請人戶籍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二)陳報目前聲請人生活所需支出之收入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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