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易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一號
上訴人辛○○○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 律師追加上訴人丁○○被上訴人戊○○
寅○○乙○○○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 律師
甲○○被上訴人子○○
丑○○癸○○丙○○壬○○○訴訟代理人 吳顯忠 律師被上訴人己○○訴訟代理人庚○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準備程序、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六月五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五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邱森樟~B3法官朱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陳秀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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