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更(一)字第7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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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更(一)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九十一年度上更㈠字第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金陵 右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民國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一五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三五六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乙○○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偽造如附表編號二、三、四、五、六所示之支票伍張均沒收。
事實
一、甲○○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日,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二十萬元,連同一個月利息二萬元,共廿二萬元,而簽發票號0000000號,金額廿二萬元,到期日為八十七年一月十二日期之支票交付乙○○,屆期支票經提示獲兌領。甲○○於八十七年一月下旬,又欲向乙○○借款二十萬元,乙○○竟乘機在臺中市○○路某處,向甲○○聲稱,須交付空白之支票供作擔保,始得借款,甲○○隨即以伊與 林方 為共同發票人,林方授權同意甲○○簽發使用之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六張支票(發票人欄均已蓋章,惟未填載到期日及票面金額),交付予乙○○,惟與乙○○約定:六張支票之總額不得超過二十萬元,若連同一個月之利息二萬元,不得超過廿二萬元,乙○○可在約定範圍內自行填載到期日及票面金額而使用上開支票,然甲○○交付上開支票後,乙○○僅交付借給甲○○十一萬元。詎乙○○因週轉困難,需款甚急,除在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支票上填載甲○○授權範圍內之金額十一萬元及到期日八十七年二月廿四日外,竟意圖供行使之用,於八十七年一月下旬某日,在停放於臺中市○○路與旱溪路附近之汽車內,同時在如附表編號二、三、四、五、六所示之支票上,分別填載超出甲○○授權範圍內之如附表編號二、三、四、五、六所示之金額及到期日,而偽造有價證券。於完成偽造上開支票五張後,旋即將附表編號三、四、五、六等四張支票交付與不知情之 邱玉嬌 用以抵償其負欠邱玉嬌之債務九百萬元。另編號二之支票亦經用出。嗣因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支票經邱玉嬌提示,因甲○○存款不足而退票後,甲○○始知上情。
二、案經甲○○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以下簡稱為被告)承認填載日期金額並使用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支票,惟矢口否認有右述偽造有價證券犯行,辯稱支票是向告訴人借用,並未約定只能填寫金額二十萬元,無偽造有價證券犯行云云。惟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審理中坦承不諱(原審卷第十三頁正、反面),核與告訴人甲○○指訴情節相符,而被告偽造附表編號三至六所示之支票後即持交邱玉嬌,用以抵償所欠邱玉嬌之債務九百萬元之事實,亦經證人邱玉嬌於前審審理時結證屬實,復有支票影本五張、退票理由單影本四張,臺中巿第六信用合作社、戶名林方、甲○○之支票存款往來紀錄等在卷可證。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否認上述犯行,係事後飾卸之詞,應不足採。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其偽造支票後進而行使,行使之低度行為應為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先後偽造如附表編號二、三、四、五、六所示支票,係基於同一偽造有價證券犯意下之接續行為,只論以一罪,公訴人認被告所犯多次偽造有價證券罪,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尚有未洽。又被告同時同地偽造林方、甲○○二人之名義為發票人之支票,係一行為觸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原審予以論科,固非無見,惟原審未依想像競合犯論處亦有違誤。被告上訴否認犯罪,雖無理由,但原判決既有上述可議之處,自應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示懲,偽造如附表編號二、三、四、五、六所示之支票五張,並依法宣告沒收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百零五條、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廿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法官郭同奇
法官胡森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王瑩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廿二日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銀行發票日票據號碼面額(新臺幣
一林方、甲○○臺中市第六信八十七年二AAC0000000十一萬元
用合作社月二十四日
二林方、甲○○臺中市第六信八十七年二AAC00000000十二萬元
用合作社月十三日
三林方、甲○○臺中市第六信八十七年二AAC00000000百萬元
用合作社月十三日
四林方、甲○○臺中市第六信八十七年二AAC00000000百萬元
用合作社月二十二日
五林方、甲○○臺中市第六信八十七年三AAC00000000百萬元
用合作社月三十一日
六林方、甲○○臺中市第六信八十七年四AAC00000000百萬元
用合作社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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