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小字第270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被 告 吳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規定於小額程序亦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436條第2項及第436條之2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
1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
已於106年5月19日補充送於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
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證明
及清單等件在卷可憑,其訴欠缺訴訟要件,不能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薛巧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書記官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