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士簡字第8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昇
被 告 羅元碩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146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志昇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羅元碩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140條第1項前段、第55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明理由(應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7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