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177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772號
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桔旅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56,968元(即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31343號清償債
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金額),應徵第ㄧ審裁判費3,8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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