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772號
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桔旅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56,968元(即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31343號清償債
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金額),應徵第ㄧ審裁判費3,8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