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自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自字第189號自訴人乙○○上列自訴人因被告丁○○、甲○○、丙○○偽造文書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理由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刑事訴訟法第319條定有明文。查自訴人乙○○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其起訴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如逾期仍不委任者,即諭知不受理判決。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李家慧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