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6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646號聲請人金字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姵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1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5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書記官張國仁┌─────────────────────────────────────┐│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64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軒明精密工│合作金庫商│99年2月5日│95,550元│0000000││││業有限公司│業銀行北樹││││││││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