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8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5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58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9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耀平
法官邱育佩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書記官陳昭綾┌─────────────────────────────────────┐│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58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白進吉 │華南商業銀│99年3月31日│83,000元│0000000│││││行華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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