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21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並請於上開期限內補正聲請人本生父母、本家兄弟姊妹及養家兄弟姊妹之戶籍謄本一併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朱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