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易字第3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七六號
上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上訴人因被告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二八八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九八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本審記載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相同,玆引用之(其中「 梁柏勛 」均應更正為「 梁柏勳 」)。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檢察官係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玆竟遲至九十年一月十七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二、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胡森田
法官姚勳昌法官郭同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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