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499號
原   告  鄧如絜
被   告  劉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7月21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書記官王玉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