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756號
原   告  賴瑞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蘇晏淳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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