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八九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被告甲○○被告戊○○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媛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
書記官林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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