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06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06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温凱 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捌仟叁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3066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 温凱同 130│自民國101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162061│0000000000│08月31日││點六三│││元│4│起│││├──┼───┼─────┼──────┼──────┼───────┤│002│新臺幣│温凱同431│自民國101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6318元│0000000000│11月09日││││││405│起│││├──┼───┼─────┼──────┼──────┼───────┤│003│新臺幣│温凱同431│自民國101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46507│0000000000│11月09日││點七五│││元│405│起│││├──┼───┼─────┼──────┼──────┼───────┤│004│新臺幣│温凱同463│自民國101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194504│0000000000│11月09日│││││元│009│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温凱同130│自民國101年│至清償日止│自民國101年0│││162061│0000000000│09月30日││9月30日起至│││元│4│起││清償日止,按月│││││││依333元計算之│││││││違約金│└──┴───┴─────┴──────┴──────┴───────┘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30661號)
緣相對人温凱同於民國99年12月31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又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稽,故一併請求。
緣相對人温凱同於民國91年10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
1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1年11月8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658元及費用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温凱同於民國100年6月9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1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1年11月8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77元及費用5494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