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訴字第1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192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張世明選任辯護人蘇志成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世明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拾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世明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自民國
100年7月2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0年10月20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10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鍾宗霖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書記官呂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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