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884號上訴人 陳忠泰 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范植谷 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不足,經本院以裁定
限期命於10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未依期繳納,嗣經於同年9月20日言詞辯論時,再諭令於七日內補繳,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曾部倫法官朱耀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書記官姚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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