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31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娟娟選任辯護人洪文浚律師上列被告羅娟娟因背信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鄭富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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