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221號聲請人垣慶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步垣 相對人 張宗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第二點中關於「上開擔保金業於民國83年2月8日經提存所准予取回」之記載,應更正為「上開擔保金業於民國85年
2月8日經提存所准予取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蕭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