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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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45號原告乙○○○○○○被告甲○○即 左偉銘 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易字第1099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劉怡孜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