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繼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419號聲明人午○○○
卯○○○子○○壬○○辛○○兼上一列法癸○○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辰○○
酉○○未○○戌○○兼上一列法申○○定代理人
寅○○巳○○丑○○己○○乙○○亥○○○甲○○○丙○○丁○○戊○○兼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庚○○理人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聲明人癸○○與前配偶之間是否有子女,如有,請提出最新戶籍謄本。
二、陳報被繼承人之弟 黃正德 是否生存,如已歿者,請補除戶戶籍謄本;如生存,請補其最新戶籍謄本及聲明人應以書面通知之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寄件證明暨掛號回執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書,且須以所有聲明人之名義為通知),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三、補聲明人丙○○之印鑑證明書。
四、陳報聲明人寅○○及巳○○是否有子女,如有,請補其等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株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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