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604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1604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8年度審訴字第160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2415號),於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下午5時許,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鍾雅蘭書記官楊郁馨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於民國92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315號裁定觀察、勒戒後,嗣因移轉管轄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2年度毒偵字第962號偵辦,經將甲○○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3年5月11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毒偵緝字第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於82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以82年度訴字第26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於83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同院以83年度訴字第8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前揭2罪接續執行,於84年3月2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嗣經撤銷假釋,尚餘殘刑2年11月又2日;復於84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85年度上易字第5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另於85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以85年度中簡字第13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同院以86年度易字第2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復於同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同院以85年度訴字第14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86年度上訴字第125號判決判處上訴駁回確定;又於同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以86年度易字第3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86年度上易字第1524號判決判處上訴駁回確定,上開5罪接續執行,並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86年度聲字第11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並與上開84年間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所判處之有期徒刑10月及撤銷假釋之殘刑2年11月又2日接續執行,於90年4月1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嗣經撤銷假釋,尚餘殘刑3年10月又17日;再與於94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1281號判決判各處有期徒刑1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接續執行,上開各罪,嗣經同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968號裁定各減刑二分之一,原應於97年6月26日期滿,迄於96年10月19日因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本案構成累犯)。詎猶不知悔改,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8年3月17日晚間某時許,在臺中市○○路○段○○號6樓之6之居處內,以抽香煙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方式,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98年3月18日上午11時7分許,在苗栗縣○○鎮○○街○號,因另案涉犯運輸毒品案件為警拘捕到案(當時甲○○持 郭明儀 之身分應訊),經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鴉片類之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庭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郁馨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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