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審附民緝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審易緝字第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及證據詳如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周明鴻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