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繼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414號聲明人乙○○兼上一列法丙○○○定代理人號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甲○○之人工全戶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之甲○○之父及母之最新戶籍謄本,如已歿者,補除戶戶籍謄本。
三、聲明人以書面通知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寄件證明暨掛號回執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書,且須以所有聲明人之名義為通知),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株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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