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87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187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8年度審訴字第187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2659號),於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下午5時許,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鍾雅蘭書記官楊郁馨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12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51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2969號裁定停止戒治併付保護管束於87年12月9日出所,迄88年6月24日保護管束期滿,停止戒治未經撤銷,強制戒治視為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戒偵字第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內,於92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
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另有下列犯行:㈠於8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0年度上訴字第44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81年度台上字第20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㈡復於82年間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83年度訴緝字第2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㈢又於83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3年度訴字第17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㈣繼於83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4年度易字第20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㈡㈢㈣之罪刑嗣經本院以84年度聲字第2240號裁定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並與㈠之罪刑接續執行,於85年4月18日假釋併付保護管束出監,嗣遭撤銷假釋,尚餘殘刑有期徒刑
2年5月17日。㈤復於85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5年度訴字第16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6年度上訴字第648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㈥又於87年間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易字第24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㈦繼於88年間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訴字第5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㈤㈥㈦之罪刑與前揭殘刑有期徒刑2年
5月17日接續執行,於91年8月6日假釋併付保護管束出監,嗣遭撤銷假釋,尚餘殘刑有期徒刑2年9月17日。㈧復於
92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桃交簡字第2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㈨又於93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簡字第4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月確定,嗣於96年7月16日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870號裁定就㈧及上開92年間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所判處之罪刑各減刑二分之一,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暨就㈨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㈨減刑後之刑及前揭殘刑有期徒刑2年9月17日經接續執行,於96年10月23日期滿執行完畢。另於94年間因侵占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44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98年1月21日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8年6月1日晚間某時,在其桃園縣八德市大正里19鄰大圳邊6號住處內,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嗣於翌(2)日下午4時25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街○鎮○街口為警盤查,經其同意搜索而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非專供)施用海洛因所用之注射針筒1支。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庭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郁馨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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