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35號原告甲○○被告 王清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土地買賣契約書第8條第2項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書記官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