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5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5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5996號聲請人英屬蓋曼群島商JSA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本票原本及正確之附表(附表請記載發票日、利息起算日)。
2.陳明聲請人是否經我國認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3.提出甲○○為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書記官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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